华中师范大学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高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学员的知情权、监督权,规范我校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招生信息是指我校在实施继续教育招生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坚持及时、准确、便民、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继续教育招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内容、程序和计划。
第五条 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推进、指导、协调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监察处监督、检查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及时、准确、合法合规。
第七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执行教育部及学校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负责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负责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负责起草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内容、程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继续教育各类招生管理办法;
(二)继续教育各类型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各类型招生的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报考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录取规则、费用标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等;
(三)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计划调整结果等;
(四) 各省(区、市)、各批次、继续教育各类型录取专业、录取人数和录取分数线;
(五) 咨询电话、网上录取查询热线和举报电话;
(六)有关举报、重大违规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 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招生过程中需要公布的其它继续教育招生信息。
第九条 “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调整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外,学校接受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是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网址:www.zjy.ccnu.edu.cn。学员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网上咨询平台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工作小组”整理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直接在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填写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公开申请表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答复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并会同监察处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性进行处理。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涉及到学员个人隐私信息及不宜广泛公开的信息,如考生个人信息、成绩信息等信息,学员可通过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自助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监察处负责监督,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