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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10 发布者:门户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毕业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

实习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实践教学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目标与要求

通过实习,实现如下实习目标:

1、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提高学员运用知识的能力,创新的能力;

2、检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思想及人才培养质量,及时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

实习要求:实习必须做到与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相联系。围绕所学专业进行针对性的实习,强调本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着重锻炼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与实习形式

学习中心、函授站要高度重视实习工作,成立以学习中心、函授站领导为负责人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布署实习工作。实习领导小组应由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人、教学管理干部和专业教师组成。

采取对口实习的原则。成人在职学生的实习以回原单位不脱产实习为主;非在职学生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习中心、函授站应予积极推荐,出具推荐函,并要求学生自行解决实习指导教师事项。

鼓励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实习。实习小组由学生自行选定小组长,负责协调本小组实习工作。实习小组可以由学生自行组合,一般以3—5人为宜。

三、实习时间

各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为45天左右,其中在实习单位工作30天左右,完成实习报告时间15天左右。

每届学生的具体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课程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是第五学期)。

四、实习报告

学生实习结束,应由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评定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并签字,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实习评定表》由学院制定统一的式样, 学习中心、函授站自行复制足够数量备用,也可以由学生在网上下载。

(一)实习报告的撰写

实习报告是全面衡量学生实习工作质量的重要材料,学生应予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和撰写。实习报告内容要求:

1、对本次实习工作的简要介绍,包括实习起止时间、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实习指导教师、实习过程。

2、实习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工作的专业领域、在该单位的地位和性质,工作特点、现状,对工作规律的认识,某些有代表性现象的分析与研究。

3、实习工作的基本总结及个人的体会。

4、实习报告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二)实习报告的形式

学生实习结束,原则上要求提交上述格式的实习报告。

教育系统中的师资类学生,也可以提交一篇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方面的文章(字数要求同上);或者一篇多媒体教案或课件。

非师资类学生,其实习报告可以是一篇本职工作方面的管理文章、改革或科研文章,或调研报告(字数要求同上)。

实习报告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正文用小4号字体),一式2份。

五、实习成绩的评定与上报

(一)实习成绩的评定

学习中心、函授站按专业组织实习评定专家组,以严肃、认真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结合《实习报告》和《实习评定表》,对学生实习的成绩进行评定,在《实习评定表》的相应栏目写出意见,并给出实习成绩。

意见应对实习报告作出基本评估,对优点和不足作出简要评价。

学生实习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成绩的评定必须坚持科学、客观的态度,从严要求。

(二)不合格成绩的处理

凡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应于一年内提出重新实习的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函授站报学院备案,可重新参加实习一次。重新实习成绩仍不合格的,不予毕业。关于重新实习的安排,学院另行规定。

(三)实习报告的提交

每位学生填写的《实习评定表》与装订好的《实习报告》,连同电子版,于实习结束10日内提交所在学习中心、函授站。

学习中心、函授站在《实习评定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初步评定的学生《实习成绩登记表》、《评阅教师基本情况备案表》,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便于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凡上半年组织实习的,学习中心、函授站必须于520日前上报;凡下半年组织实习的,学习中心、函授站必须于1120日前上报。

一次实习工作完成后,学习中心、函授站还应将本次实习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上交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应包括:简要归纳本次实习工作的组织情况;对学生实习表现及初评成绩的总体评价;值得肯定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六、成绩确认及发布

学院对学习中心、函授站报来的《实习报告》、《实习评定表》予以审定,并最终核实学生的实习成绩,在《实习评定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确定的学生实习成绩以书面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发布通知。如学院在实习成绩审定中,发现实习报告成绩明显与其质量不符的,将取消学生实习成绩,并对学习中心、函授站予以通报批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