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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4 发布者:网络教育新闻发布员1 浏览次数:

华中师范大学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办法

为加强华中师范大学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规范站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受华中师范大学委托,在校外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及成人教育的支持服务机构,暂不包括自学考试衔接教育及其它非学历教育合作站点。  

   第二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牵头的学习中心考核评估小组。成员由学历教育部、教务部、技术部、院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对提出合作办学申请的单位实施考察、评估及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拟设立学习中心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机构和法人须提供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且相对稳定的专职招生管理人员、教学教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规模要与招生办学规模相适应(人数不得少于3人),能够保证我院的教学实施、教务管理工作及学习中心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有相对独立教学办公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能够容纳一定规模的考试考场安排,学习环境优良。办学场所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五)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磁盘容量不低于500G的教学专用服务器1台以上,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六)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须根据生源规模适度增长,且能够提供给需要的学生学习使用,能够承接一定数量的在线考试任务。

第四条  设置学习中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中各款条件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合作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华中师范大学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备案表》,提供办学资格等相关证件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的身份证、联系人身份证及对应的复印件等)。所有材料必须如实填写并一式肆份加盖单位公章,邮寄到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为了保证材料审核和考察评估的时间安排,受理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20日或920日。

(二)初审材料:由学历教育部负责学习中心设置的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避免同一地区重复设置的原则下,将符合条件的提交学习中心考核评估小。一般在接收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反馈是否考察的意见,需要考察的由学历教育部与申请单位协商考察的具体安排事宜。

(三)实地考察:由学历教育部安排学习中心考核评估小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地考察的内容包括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合作单位基本情况、招生教务管理团队、生源规模及层次、教学条件、技术环境等。查看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消防许可证等原件。考察结束后,评估小组须根据考察的真实情况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确立合作:评估小组将考察报告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形成是否合作的最终结果。对于确立合作的单位,学院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到学历教育部。

(五)签署协议:学历教育部安排办理签约手续,先由对方单位在华中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一式陆份)上签字盖章,协议书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学历教育部将协议及其它申报材料整理好,然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盖章,并由华中师范大学签发合作办学文件(陆份以上)。

   (六)审核备案:学历教育部将审批后的材料整理成册(包括设置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发文、协议、备案表及其它证明材料,共肆套)邮寄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将材料报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或登记备案号。肆套材料壹份由当地教育部门留存备案、壹份由申请单位保留、壹份由学院学历教育部积存,壹份由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学历教育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材料后,于当年五月(或十一月)向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上报《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备案表》,上报成功之后学习中心方可启动招生,并由学历教育部组织安排招生启动培训。  

第六条学习中心在办学业务上须接受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暂停招生资格并责令整改。特别严重的,将直接终止协议并撤销学习中心。

第七条  学习中心应按学院工作安排,每年秋季结束后至第二年春季招生开始前(一般在11月),签订继续合作协议,以确保后续工作的进行。学习中心决定暂停招生或不再合作的,也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交学院备案。

第八条  学习中心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学院学历教育部并重新签订协议;若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还需接受学院的考察评估及重新签订协议。

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5月18日